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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方法之目的解释

2021-11-30牛裕茹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目的论

摘要:作为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目的解释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现在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比例偏低,对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展示,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能够对涉案的特定法律规范或者概念进行扩张或者限缩。深入分析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对于提升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目的解释;目的论;指导性案例

一、目的解释概述

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来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法的应用是一种有的放矢的意志活动的过程。法律适用发生在法律制定之后,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情势的变化,会产生旧的法律规范如何适应新的现实的问题,目的解释被认为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解释方法。

二、目的解释之“目的”

法律的制定是在某种立法宗旨之下,针对立法者意欲规范的特定事项而颁布相应的行为规范。就单个法条而言,其调整的是某一具体的特定事项;从法律秩序整体而论,法条所属的法律皆有一定的立法宗旨或出发点。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实现的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针对特定事项的法条有其个别目的,法条所属的法律有其整体目的。故解释首先应该掌握的就是是法律的目的。

三、目的解释的适用

对于处理具体案件来说,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特定的“外在”依据获得明确,大致相当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客观目的探究”。对于主审法官来说,进行目的解释时获得外在依据的最主要和最直接途径,是以成文法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

如《刑法》第316条规定了脱逃罪,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于被依法关押而事实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肯定者认为,只要是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使实际上无罪,也是本罪的主体。否定者认为,即使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但实际上无罪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一争议涉及该条立法目的。对于此,肯定者的理解是维护司法秩序,禁止依法被关押的人脱逃;否定者的理解是保障自由。

有一些其他指导性案例借助于法典中对于法律原则的直接规定,也达到了进行目的解释的效果。例如,指导性案例2号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确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了合约应当自觉遵守和忠实履行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这里,诚信原则就成为法官确定裁判结果所追求的目的之一,而诚信原则已经被各种民事法律所直接规定。再如指导性案例64号等裁判理由都直接援引已经被法典直接规定的法律原则作为目的解释的外在依据,能够发挥提升裁判结论说服力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X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这些文件用“旨在”的表述,对每一个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目的进行了精确的概括。对于意图适用目的解释的各级法官来说,不仅需要了解目的解释在每一个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方式,更要领会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该指导性案例的目的。

四、目的解释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与其他解释方法一样,目的解释也存在问题。其问题可以总结为:谁的目的?什么目的?如何解释?

第一,谁的目的。目的解释一般可以被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此处主要是指主观目的解释,因为一定程度上客观目的解释与社会学解释方法具有重合性与交叉性。一般来说会被理解为立法者的主观目的。

第二,什么目的。“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到底是何种指涉,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就刑法领域来说,是国民可预期性的目的还是价值观意义上的正当性目的?因为对于刑法而言,刑法目的不是单一的,当目的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具体个案中被放大该坚持何种目的,这就使得目的解释的困境进一步凸显。

第三,如何解释。存在不同目的时,进行选择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求?当目的解释方案与其他解释方法存在冲突时,如何协调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都需要在指导性案例进行目的解释时给出必要的答案。

“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没有赋予法条一个目的,也就是赋予其来源一个实践的动机,也没有法条。”任何社会活动都是由目的驱动的,不存在无目的的社会性活动。

首先,目的解释之目的是立法者的目的。因此,目的解释一定程度上不拘泥于法律文字的约束。狭义的目的解释有区别于狭义的文义解释,广义上,任何解释方法都需要符合立法目的,否则解释就可能存在违法的可能。

其次,目的解释的目的一定是立法者之整体目的。因此,當法典目的与法条目的冲突时就需要以法典目的为主,除非法典设置明确了特定法条目的的优先性。当法典目的之间存在冲突时,就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以及整体法律秩序至目标实现的要求。

最后,目的之适用上。高层次的目的优先于低层次的目的,同层次的目的出现冲突需要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进行需要在整体法律秩序之下进行。

五、结语

从法律规范的价值而论,目的解释方法的确是解释者应当遵循和谨慎对待的方法。但法律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目的解释并非万能,因其多样性导致的分歧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程度,其复杂性容易被人作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手段,故其使用自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目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解释必须尊重立法者。虽然方法和技术并非万能,但是,将其与制度行相互结合则能够形成最大合力。法治宏伟蓝图的实现,不仅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微观的实施方案;不仅需要战略意义上的整体考量,也需要战术意义上的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安修:《美国法律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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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7]刘国:《目的解释之真谛——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辨考》,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牛裕茹(1997—),女,汉,山西省临汾市,学生,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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