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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
——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

2021-11-30甘政法贺有利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19期

甘政法 ,贺有利

(1.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法制报分公司,甘肃 兰州 730000;2.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甘肃 兰州 730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5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同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要素市场化。土地要素市场化分为城镇土地市场化和农村土地市场化,城镇土地和城镇房地产通过城镇土地出让已经市场化。农村土地市场化就是农村土地出让,是“农地出让”,也是“农地转让”[1]。一是林区集体土地流转(实质是出租),二是林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质是出让),三是进城落户农民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可简称进城落户农民林地自愿有偿转让、林地转让),四是进城落户农民林区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可简称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转让)。

1 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政策依据

在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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