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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探析

2021-11-30廖志生

养殖与饲料 2021年7期
关键词:基本法法律责任福利

廖志生

广西南宁市动物园,南宁530007

在我国,动物福利这一概念还比较新鲜,而西方国家却早在1975年就已经提出了动物福利理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完整体,每一种动物或每一个动物都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并且动物也具有感知能力,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威胁,人类需要平等考量每一种动物的利益,有必要保证动物的基本福利,保护自然生态系统[1]。基于人类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实施动物福利保护,有助于控制虐待动物事例频发的态势,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维持,有助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2]。因此,开展动物福利立法,实施动物福利保护,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1.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动物保护和生态平衡角度成文立法,以维护人类自身利益为立法目的,并非以保护动物福利及权利为根本。在动物保护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更是没有提及动物福利,导致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完全不成体系[3]。

1.2 法律责任追究不完善

现有动物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没有配套完善的责任追究规章,处罚细则都是基于濒危动物猎杀和偷盗行为,没有相适应的行政性处罚或刑事性处罚的司法规章[4]。

1.3 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 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这条法律只是进行了笼统的提及,并没有明确怎样操作和实施,以及如何处罚等。

2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方向

2.1 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

我国目前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最重要的是建立发布一部动物福利基本法,以此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动物福利法律体系。主要从以下3 个方向推进实施,首先明确动物福利的基本定义与原则,然后是确定动物福利的基本标准与内容,最后是设置动物福利的司法救济措施[5]。

2.2 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在进行动物保护的同时,需严厉打击残害或猎杀动物的行为,这就要求立法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细化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来维护法律的责任机制有效执行性,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2.3 扩大动物福利保护领域

加强濒危动物、珍稀动物的福利建设与保护,同时需针对普通的野生动物、农场养殖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观赏展示动物等实施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

2.4 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针对现有动物保护法律,修订明确动物福利保护的根本目的和原则,并附加详细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规范与执行条例前后一致,能够较好地实施动物福利保护。

2.5 统一动物保护执法机构权力

在动物保护执法方面,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执法机构权力分散,如:动物园展示动物归国家建设部管理,野生动物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马戏团观赏动物归文化和旅游部管理,农场动物归农业农村部管理,城市的宠物伴侣动物归当地公安机关管理,实验动物归科技部管理。执法机构的分散削弱了执法力度,需增设或明确一个动物保护统一执法机构,统一调度和分配执法权力机构,提高动物保护执法效率。

3 结 语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责任追究不完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扩大动物福利保护领域、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统一动物保护执法机构权力等逐步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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