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适度放活”的目标意蕴及其法治贯彻
2021-11-30陈丹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陈丹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宅基地使用权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源于历史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是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消灭后以使用权形式对土地财产权的再造”[1]。但是,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存在着对成员身份性看重和财产权利弱化的特点,抑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配置和财产变现能力。近年来,中央层面密集部署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2018年“ 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①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则强调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②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但是从现有改革文件看,宅基地“三权分置”仅仅指明了“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宏观方向,而关于“适度放活”仍未形成统一和明确的制度方案。各试点改革地区虽然进行了积极探索,关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仍未达成共识,影响了改革措施的立法转化及其法治实现,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研。
一、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适度放活”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背景下,农民财产权利的确定和权益实现路径的畅通,是乡村振兴激活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如何将“适度放活”从政策术语转变为法律术语,更是宅基地权利运行及其法治化实现要求的题中之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