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2021-11-30刘继峰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刘继峰 张 雅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以数据为代表的新型生产要素。[1]随着算法的优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以数据为输入的数据驱动正在逐步替代以人的经验分析为输入的流程驱动,成为当今企业创造业务增长点、提升运营效率、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数据资源越来越成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数据的获取和运用甚至直接决定企业经营的成败。正是由于数据资源的战略经济意义,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数据抓取与反抓取的较量。数据抓取关涉数据持有者、数据抓取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权益,但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甚至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既要保护数据抓取者自由竞争的权利、避免其恶意获取数据资源的“搭便车”行为,又要考虑数据持有者的成本投入和知识产权、防止其拒绝数据共享违法实施反竞争行为,同时还要关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这些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大大延伸了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使得个案中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性质通常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严重影响数据的共享与保护,阻碍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创新发展。
作为域外反公共数据抓取行为第一案[2],hiQ诉LinkedIn阻止其访问用户公开数据案自2019年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就引起了广泛讨论。案中,LinkedIn认为,用爬虫技术对用户资料进行抓取会严重威胁用户隐私;hiQ则辩称,LinkedIn垄断公共数据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会阻碍互联网的开放与创新。最初,美国法院认为“不禁止公司抓取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访问的数据”,即LinkedIn不应禁止竞争对手hiQ从LinkedIn用户公开的个人资料中收集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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