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再犯罪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机制
——基于假释适用的实证考察
2021-11-30徐暾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因素
徐 暾
假释制度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规范假释司法领域并提高假释适用率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假释司法领域的规范化程度,现行《刑法》第81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假释的四个条件: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 确有悔改表现;4.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假释适用中自由裁量成分最大的要件,自然也是司法实践中最难把握的要件。
一般而言,假释“再犯罪危险性”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假释案件时,根据罪犯已发生或已存在的行为或事实对将来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以及对适用假释后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所做的一种风险评估(1)吴之欧、方翌:《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关于假释“再犯罪危险性”条件的司法认定,自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后,两高也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这些配套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使假释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如办理假释案件,除符合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刑期以及罪犯的年龄、性格等情况,除此之外,还应考察罪犯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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