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
——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
2021-11-30○刘健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刘 健
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合同作为市场交易中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在推动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实施犯罪。对于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规制,我国《刑法》虽然单独设置了合同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对于行为人利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裁判结果混乱,既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也不利于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因此,明确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现有研究主要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出发,将“合同”限缩解释为体现市场交易性质的合同,以此与涉合同的诈骗罪进行区分。然而秩序性法益内容本身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无法有效指导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要素的解释,致使所谓的“体现市场交易性质的合同”仍然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本文尝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秩序性法益进行实体性还原,并通过实体性法益实质,有效地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为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的区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一 问题的提出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24条,理论及实践中通常将其作为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加以理解、研究。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作为司法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经济类犯罪,多年来也时常困扰着办案人员,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尤其是涉合同的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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