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作领域识别性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
2021-11-30夏颖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夏 颖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和网络小说读者群体的不断扩大,文学作品通过文字这种单一的表现形式进行传播已然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一部分广受欢迎的文学作品被相继翻拍成电影或电视剧,一些演员也通过出演影视剧中的人物加入到该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来。文学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作者通过纸质书或者电子资源等形式将其思想内容固定于某一载体之上,但仍旧不能摆脱思想内容本身的抽象性。从本质上来说,文学创作是作者将大脑中根据客观存在加工形成的主观意识,以有形载体的形式予以呈现的过程。表演行为较文学作品而言,能够调动消费者更多的感觉器官,诸如视觉、听觉,且混合了消费者对作品内容和表演者本身的双重情感和兴趣,往往能使消费者对作品本身产生更深刻的主观印象,在心理上将作品中的人物与表演者对应起来,并通过自然联想不断强化这种对应关系。根据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主观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大脑经过加工将各种反映组合成完整的体系形成意识,因此,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角度来说,翻拍文学作品是实现双赢可能性的选择。具体而言,表演行为是实现文学作品追捧者与表演者粉丝的情感、兴趣相互投射的过程,通过建立作品与表演者之间的特定联系、触发消费者的自然联想来追求作品的市场声誉与表演者社会声誉的交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