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经济学”的非理性特质及其道德副产品
2021-11-30陈绪新张玉叶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陈绪新,张玉叶
(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人类社会指数级增长的事实、不饱和状态的假象,往往使得各国政府对增长的假象背后所聚累的矛盾和问题选择“视而不见”,普通民众则选择“理性的无知”[1]。“理”是道理,是规律,是原则或者法则,是因果关系或者必然性联系;“理性”指的是人的意识活动和思维活动的一惯性、行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这种选择的一惯性和一致性是对某个规律、原则或者法则、某种必然性联系或者因果关系的敬重和遵循,往往通过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信仰或者态度等表现出来。由此可见,“理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上的“精明”或者“算计”。
判断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唯一标准,就是“理性行为”的目的和价值指向,基于私人理性的行为选择是以单一个体的个人效用为目的和价值指向,有点类似于休谟所称谓的“对自己有用”或者“令自己愉快”;出于公共理性的行为选择是以包括此单一个体在内的共同体的公共效用为目的和价值指向的,有点类似于休谟所称谓的“对他人有用”或者“令他人愉快”。
从这个意义上讲,妨碍人类应对复杂性问题和公共危机的那些顽固且僵化的模式、思维、态度或信仰,更多的属于“私人理性”的范畴,“趋利避害”的本能和“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就如同生物基因一样流淌在人类文明有机体的血液里,形成了难以“变异”的文化基因。当某种“文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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