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21-11-30秦芳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秦 芳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0)
1 纪委监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学界关于监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监察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 有研究者指出, 现代证据规则需从认识论角度去理解证据, 还需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落实程序正义理念, 并提出监察机关的证据规则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研究。[1]第二, 监察委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有研究者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 其缺乏在监察方面明确界定非法证据, 这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进行文理解释非法证据, 能造成扩大证据排除范围。[2]第三, 监察委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有研究者指出,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应摆脱“调查中心主义”, 顺应监察制度的改革方向。[3]在监察体制内, 监察的新职能会带来复杂的变化, 调查人员运用监察权的权限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拟说明在纪委监委调查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难题, 从而提高大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在新的形势下, 一项诉讼制度亟待改革, 我们理解为必须以审判为主线。 监察委内部审查调查组移送审理的案卷中, 其证据在表面和实质上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包括情节的重要性, 还有是不是存在犯罪行为, 从而实现公平的价值。 在监察机关内部工作中, 其调查人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