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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重庆的水火灾害与地方的救济活动考察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2021-11-30惠科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重庆

惠科

(四川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31)

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而大自然的每一次肆虐都给人类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时至今日,在科学技术从未有过的突飞猛进时代,依旧不能完全规避大自然的各种灾害的影响。当然,对人们产生威胁的灾害不光是自然的,也包括人为因素。尽管无法规避,不过人们在与灾害的“共存”中,掌握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应灾、救荒措施。文章以清代重庆频发的水、火灾害为例,考察地方政府及绅商在灾害赈济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发挥的作用,管窥古人防灾、应灾的智慧以及基层的社会治理问题。

一、清代频繁的灾害与赈恤措施

清代自然灾害频仍,“凡二百九十六年,其间灾害辄见”,经邓拓统计“清代灾害之频数,总计达一千一百二十一次”,旱灾201次,水灾192次,地震169次,雹灾131次,风灾97次,蝗灾93次,歉饥90次,疫灾74次,霜雪灾害74次[1],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2]而清末“短短的71年,可以说是年年遭灾,岁岁都是灾年。”[3]近代历史上著名的“丁戊奇荒”恰巧就发生在光绪年间。在应对灾害的过程中,清代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救灾制度。

清初期典籍载有:“凡遇水旱虫雹,议报勘,议缓征,议蠲,议赈,规制具在。虽值岁荒,民不失所,法至善也。”[4]到嘉庆年间,又议准了荒政12条:“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灾,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5]救灾法规不可不谓完备,从备荒到施救各个环节都有所考虑,对灾害工作的开展能起到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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