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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

2021-11-30王淑梅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群众

王淑梅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为了摧毁封建婚姻制度, 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进一步解放妇女和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 中共中央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但是, 《婚姻法》在执行过程中成效很不平衡, 除了一部分群众工作基础强或比较强的地区外, “一般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还有一部分地区处于婚姻半自主的中间状态”[1]325。 鉴于此, 中共中央决定于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改未完成地区外), 展开一场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 以根本摧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 树立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326。 关于这场运动, 学术界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从而为探索婚姻改革进步之规律, 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多表现为对某一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考究或微观透视, 而对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整体研究尚付阙如。 本文基于特定历史背景, 立足相关史料, 从整体上梳理研究、 客观审视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 这对于准确把握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引导社会变革、 推动《婚姻法》贯彻实行以及新的婚姻风尚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现实背景

1950年, 《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回溯历史不难发现,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之所以必要, 不仅在于其颁布后贯彻执行效果的不尽人意, 还有着深层次的客观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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