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的修改与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
2021-11-30王世洲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 耶路撒冷 91905)
我国立法机关当前正在考虑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国刑法的修改必须与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结合起来。在这个理论和实际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注意理论与立法实践的相互结合,既要重视通过理论来促进立法,也要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理论。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是常青的”①,刑法理论应当随着社会和立法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刑事立法是刑法理论的运用对象和检验场所。正确的理论,可以支持更多的立法研究。
中国刑法的修改与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是一个宏大的工程。本文主张,中国刑法理论应当在注意基本思路和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来讨论修十一中的基本问题。
一、中国刑事立法目前的基本思路应当以犯罪化为主
中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思路,是指刑事立法的总趋势应当是以犯罪化为主还是以非犯罪化为主?这个问题会涉及中国刑法理论界现在应当以增加刑法条文还是减少刑法条文,应当扩大刑法保护的范围还是减少刑法保护的范围作为主要工作和思考的方向?这是中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关注但尚不明确的问题。刑法理论能够支持刑事立法,但刑法理论也能影响、误导、迟滞甚至拖累刑事立法。明确中国当前刑事立法的基本思路,对于明确刑法理论的完善方向也有重要意义。
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看,如果以刑法的修改和条文数量为标准进行观察,那么,刑事立法的总趋势应当说是犯罪化的,即刑法总是在不断地制定修改,刑法条文的数量总的来说是增加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总趋势是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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