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北方族群法与东亚法文化圈的关系: 以盗罪倍赃制的传播为中心

2021-11-30张春海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文明法律

张春海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46)

本文标题所说的“盗罪倍赃”制指对犯盗罪者罚以一倍以上之物的制度,尽管它在各个国家、群体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复杂的形态,但它们在对盗赃罚“倍”(由一倍到多倍)这一核心做法上是一致的,且这一做法具有大致完整的演进脉络。而“北方族群”即学界从前所习称的“北方民族”,指主要由历史上各游牧部族组成的位于华夏族群北方的各族群,为了叙述方便,简称“北族”。本文之所以用“北方族群”替代“北方民族”,是因为“民族”乃是近代形成的与民族自决原则直接相关的一个政治概念,用之指称历史上的人类群体,难免有时代倒错之感。

引 言

关于古代东亚法文化圈的形成,以日本学者之研究为基础的通说,一般将其与“律令制”挂钩。所谓律令制就是“建立在律令法基础之上的支配体制”。(1)荒松雄.岩波讲座世界历史: 第6卷[M].东京: 岩波书店,1971: 41.日本学者赋予了律令制以如下特征: 中央集权的官僚性的国家体制,区分良贱的身份制,以及土地国有制。(2)荒松雄.岩波讲座世界历史: 第6卷[M].东京: 岩波书店,1971: 41.显然,这一模式是从日本大化改新之后到镰仓幕府成立之前约四百年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3)在法制史领域,泷川政次郎把这一时期称为“中国继受法时代”。(泷川政次郎.日本法制史[M].东京: 角川书店,1969: 66-67.)在日本学者看来,东亚法文化圈与律令制的关系不言自明: 6—10世纪之东亚法文化圈的基本内涵就是律令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文明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请文明演绎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多元文明,照鉴共同未来
让文明之花持续绽放
漫说文明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对不文明说“不”
文明歌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