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标准的教义学重构
2021-11-30贾易臻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贾易臻
(南京工业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211816)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手段日益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客观上为法益侵害结果贡献原因力的帮助行为,往往以“支付接口代理”(1)(2017)浙0782刑初1563号刑事判决书。或“提供充值和支付结算通道”(2)(2018)粤0112刑初1410号刑事判决书。等中立经营的方式出现。从“快播案”对技术中立的否定,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帮助行为入罪的渠道日益畅通,处罚范围不断扩大。然而,若任由入罪泛化,势必会使网络从业者负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其职能定位也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网络市场的监管者。这种身份的错位不利于促进互联网营商环境迈向法治化轨道,动辄得咎的刑事处罚压力与繁重的审核业务,会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对此,刑法理论借助“中立帮助行为”这一教义学命题的讨论,试图在可罚性上找寻平衡。学术研究的使命就在于明确帮助犯的处罚边界。既有学术探讨大多致力于提出一个普遍化的审查体系,而一个审查体系在层出不穷的案例类型上往往难以一以贯之地适用。此外,学者们大都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即“先形式化地肯定帮助犯成立,再借助学说进行实质出罪”,很少有人对既有帮助犯认定体系本身进行反思。
鉴于此,本文首先对教义学讨论成果进行梳理,然后回归《刑法》第287条之二的教义学分析,以期重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客观说”与“主观说”的理论聚讼
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是否应当限制,理论界曾有限制说与全面处罚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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