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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集团内经营租赁的合并抵销分析

2021-11-30仲婕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

营销界 2021年3期

仲婕(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开始施行该准则,而自2021年1月1日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该准则的实施,最大的变化是将承租人的经营租赁业务由原准则下表外反映转为在表内分别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反映。然而,对于集团内部企业间发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何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进行抵销处理,现行的准则却并未加以规范。本文将以集团企业间发生的经营租赁业务为出发点,试分析其合并抵销的编制原理。

为方便阐述问题,本文举例时假定出租物为管理用固定资产1,承租人租赁后也用于日常管理使用,且暂不考虑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

■ 基本租金的处理分析及合并抵销要求

(一)出租人的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1.当年计提出租固定资产折旧时做如下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2.收取当期租金时做如下处理(假定约定的各年租金额相等)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承租人的处理

1.确认使用权资产入账(假定租赁开始日未有已付租金部分)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 未确认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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