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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研究

2021-11-30唐小强宜宾长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品牌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纳税税务增值税

文/唐小强(宜宾长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基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从目前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来看,虽然在征收依据方面较为充分,在征收原则方面也有足够的依据,但是在具体征收市场方面还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影响了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效果,导致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存在缺陷,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所以,应对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保证农产品增值税征收达到规范要求。

一、农产品增值税的理论分析

(一)农产品增值税的课征依据

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来源于公共福利税中。国家职能规定国家机构有义务通过征收税款的方式应付政府的支出,在税种的选择以及税务征收范围方面应当实行全品类的征收,所有涉及的产品和生产过程都已经纳入到税务征收体系中。此外农产品增值税征收还来源于最优课税理论。在理论中对于政府征收的税种进行概括,重点在于政府在税种的选择以及征收的额度方面可以按照政府的费用支出和产品的类别以及产品的生产效率选择征收的额度,使税种征收能够达到效率公平和兼顾生产的目的。农产品增值税除了来源于上述两种理论之外,还来源于价外税的理论。价外税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价外税与产品生产本身无关,是产品在销售流通环节中纳税之后所征收的税款,这一方式将产品生产税和产品消费纳税分离,有利于培养农民的纳税意识,对鼓励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积极影响[1]。

(二)农产品增值税课征原则

农产品增值税在课征过程中为了提高增值税的课征效果需要掌握正确的特征原则。目前来看农产品的课征原则首先需要满足税收公平原则,需要保证所有的农产品按照其类别和生产方式征收同等价款的税额,在纳税比例方面做到相对公平,同时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保证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纳税的主体具备纳税的能力,否则纳税额度过高就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削弱纳税人的积极性,导致整个纳税环节出现问题。其次,在农产品增值税课征过程中需要满足征收效率原则。所谓征收效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成本下征收的税额越多越好,政府的税务征收部门应当合理控制税务征收成本,避免税务征收成本过大增加增值税的征收难度,同时也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率。在农产品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征收效率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行政效率,使增值税的征收能够维持在低成本的状态下运行,同时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三)农产品增值税课征制度及其功能

为了规范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行为,在农产品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国家出台的农产品增值税课程制度对农产品的增值税类别、征收比例、农产品的增值税征收详细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使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有健全的制度作为依托,避免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中因缺乏管理制度影响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效果。结合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实际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课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农产品增值税课征制度很好地发挥了指导作用,保证了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解决征收难题,提高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效果。目前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以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课征制度为主要依据,对整个农产品增值税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此为依据推动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对做好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工作具有直接影响,在农产品增值税征收过程中需要将其作为重要的制度依据。

二、农产品增值税在生产流通等操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税制度

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的目的在于通过取消农业税降低农民的负担,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依靠增值税的方式实现税种的转变。但是从目前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来看,这一方式并未实现真正的农民税务负担减负。

免除农业税的规定中主要内容是免除农民生产初级产品中所缴纳的税务负担,但是这一制度的背后,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以及购买生产设备和购买农业生产相关的服务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抵扣。从农民实际的税务负担来看,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之后比取消农业税之前税务负担有所上升。农产品增值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农民的税务负担,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提高积极性。但是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无法通过增值税的方式抵扣农业生产的相关费用,导致农民税务负担上升[2]。

(二)农产品收购过程的增值税制度

农产品完成初级生产之后,农产品的收购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出口,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对农产品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征收比例、税务征收方式以及税务征收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细化,使农产品在收购过程中能够按照增值税制度进行征收。在农产品收购环节,收购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执行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导致税收漏洞百出。农产品企业为了降低税务负担,在现有的增值税制度指导下采取了虚开发票的方式,在收购发票上做手脚,没有遵照增值税制度履行纳税责任,存在偷逃税款的现象。并且现有的政治制度难以从根本上予以监管和督查,使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发票的形式调整农产品的纳税额度,使农产品在收购过程中的增值税制度落实存在问题,影响了国家的正常税收。所以,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过程的增值税制度落实问题,如何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农产品增值税制度的落实具有直接影响。

(三)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增值税制度

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及的增值税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初级农产品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其二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初级农产品既包含从农户手中收购,同时也包含从粮食贸易公司收购。而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普遍选择从农户手中直购和从小的粮食贸易公司中采购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无法向农户和小型贸易机构开具发票,导致这部分收购成本无法进入到企业的财务成本中,导致企业利润过高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额度,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加重。粮食收购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利润率较低,属于微利行业,但是所执行的增值税征收标准与其他企业相同,这导致了粮食加工企业处于纳税高位的状态,严重地蚕食了粮食加工企业的利润,增加了粮食加工企业的经营难度,使粮食加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粮食加工企业成本攀升和利润率下降会导致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增加粮食加工企业倒闭的风险[3]。

三、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改革对策

(一)试点免征生产资料增值税

基于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状况以及征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在农产品征收制度的改革方面需要考虑到农民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数量巨大,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大,在增值税征收方面给农民的生产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负担。在税收改革过程中是否能够试点免征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使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过程中无需承担增值税直接拉低农产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也减轻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负担。这一方式是提高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效果的重要方式,对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工作具有直接影响[4]。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自行抵扣政策的监管

为了降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务负担,目前在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中推出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自行抵扣的政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许多企业存在虚报增值税和财务数据造假的问题。篡改财务数据导致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自行抵扣在实施中存在困难,影响了国家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秩序,不利于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制度的落实,使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因缺乏规范影响征收效果。所以,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自行抵扣政策税务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管,掌握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自行抵扣的基本情况,对抵扣的数额和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保证增值税自行抵扣政策落实到位,并提高其规范性。

(三)明确农产品加工产品类别和课税规则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加工产品的类别方面需要予以明确,不同的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存在差异。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产品的包装情况,按照农产品的规则使不同的农产品在加工完成之后所征收的增值税存在差异。对于利润率高的农产品加工产品执行正常的课税标准。对于附加值较低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产品在课税的额度方面需要予以降低。通过课税规则的调节,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效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务负担,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能够降低税务负担,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市场活力,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5]。

四、结论

农产品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既要了解现行制度的规则和内容以及征收的依据,同时也要掌握现行制度的短板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改革措施,使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达到征收要求,实现降低农民负担的目的,提高农产品增值税征收的合理性,保证农产品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取得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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