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德伦理学正名
——基于赫斯特豪斯对正确行为的论述
2021-11-30梁晓萍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梁晓萍, 徐 瑶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20世纪中叶, 伴随着理性过度、 金钱崇拜、 主体迷失等诸多精神困境, 美德伦理学重新回归人们视野, 然而, 美德伦理学的复归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由于现代社会公共化的转型以及现代社会文化的市场化、 商业化和公众化, “公共生活领域”对“私人生活领域”造成挤压和排斥。 对公共生活领域的重视促使人们诉诸于具有普遍理性主义、 社会公共性和“普世性”功能的伦理学理论, 而美德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私人领域, 因此, “个人美德伦理的实践及其目的性价值意义逐渐被忽略, 以至常常被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作为‘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搁置于伦理学的视野之外, 因之, 作为以个体美德及其实践为中心研究主题的美德伦理学也渐渐式微, 无法获得足够的理论重视”[1]。 现在, 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研究有所复苏, 但仍遭遇到其他伦理学理论的诟病和指责, 尤其是义务论和功利主义, 认为美德伦理学不能够为行为做出指南, 不足以和规范伦理学(1)规范伦理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本文所说的规范伦理学是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总称, 并不包括美德伦理学。平起平坐。 为此, 作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赫斯特豪斯, 在《美德伦理学》这本书中为美德伦理学进行辩护, 针对上述批评做出积极而有力的回应, 指出美德伦理学可以为行为提供指南, 从而成为美德伦理学在新时代兴起的先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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