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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教育法学定位与学科体系 *

2021-11-30秦惠民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学科法律体系

秦惠民 王 俊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北京 100089)

通过法律来规范教育事务的需要催生了教育法①,对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形成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在法学和教育学的基础之上,也兼顾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教育法是教育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属性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教育法学的定位,进而影响其学科体系的构建。教育关乎人类的延续和发展,而法律是社会迈向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世界主要国家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所面对的教育法问题是相通的。比较法巨擘茨威格特与克茨指出,“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体系和理论的构成及其实际适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对同样的生活问题—往往直到细节上,采取相同的或者十分类似的解决办法”(茨威格特,2017,第67页)。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教育法是围绕教育现象、教育活动、教育治理而生成的对相关社会事实的调节器。因此,教育法学的功能是“深入现实,理解和解释‘实然’,通过科学的理性运动创造‘应然’,从而超越‘实然’”(秦惠民,2009)。

在比较法的视野中,法学界对于不同国家法律秩序的划分方法与类型未形成一致看法,但是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仍然是两大并驾齐驱的法律体系。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议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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