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
2021-11-29
农业知识 2021年20期
关键词:农村
近日,农业农村部就全国人大代表刘益良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广实行合理的土地退出机制的建议,经商自然资源部作出答复。答复摘要如下:
关于明确有偿退出的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
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组织上海、山东、宁夏、湖北等省(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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