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交通肇事中使用者注意义务及过失犯罪认定
2021-11-29张明诚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张明诚, 吴 勃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自动驾驶技术将引发交通领域的产业变革,在国家政策层面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在迅速发展,给社会带来福祉、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附生了新的法律风险。随着国内外自动驾驶汽车的陆续测试运行,频发的交通事故令产业发展蒙上暂时阴影。同时,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认定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面对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带来的归责问题,我国刑法需做出应对,以使用者为主的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的各方主体都需要得到答案,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自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较使用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制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故意犯罪,使用者在交通肇事中的过失犯罪问题将更加普遍且复杂。同时,学界对自动驾驶交通肇事使用者的过失责任认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并集中于使用者注意义务认定上,在注意义务来源、范围上皆存在不同判断。因此,本文尝试从自动驾驶使用者注意义务探讨入手,反思学界在不同级别自动驾驶中对使用者注意义务认定存在的问题,明确注意义务设置原则,并对具体情景下使用者过失犯罪进行判断。
一、风险支配与注意义务判断之检视
首先应明确的是,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弱人工智能体,其本质上是人工智能辅助驾驶工具,当前阶段无法成为刑事归责主体,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在使用者和制造商等主体之间分配,本文不再将自动驾驶系统作为事故归责主体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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