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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反思与修正

2021-11-29张建文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汽车产品

林 慧, 张建文

(闽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一、引 言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的移动性、提升时间利用效率等巨大社会价值,被称为“汽车史上最伟大的安全技术发明”[1]。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由于技术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引发学者对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有的学者探究是否要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2],有的学者分析各个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3],有的学者则集中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最高级——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研究[4]。学者多从自动驾驶汽车公用和私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角度进行讨论,但未明确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较少涉及配套制度的构建。本文尝试围绕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分析各个责任主体分别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提出若干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1.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一书所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5]。该概念亦为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所采用,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所下定义即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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