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生态环境犯罪的修复责任
2021-11-29蔡孟兼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蔡孟兼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序言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类型与内容,大致上可分为生态环境行政法规、生态环境刑事法规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行政法领域中的生态环境行政法规,是透过行政手段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并在特定情形下赋予特定人有生态环境的保护义务,如有违反生态环境的保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制裁;在刑事法领域中的生态环境刑事法规,是将生态环境作为刑法的保护法益,如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造成危害,则以刑事制裁相绳;在民事法领域中,如因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人身或财产上损失,基于损害填补的思想,被害人可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务的运作中,环境保护法规的适用与案件审理,经常会遭遇难题。首先,由于行政法、刑事法与民事法在生态环境破坏以后均有适用的余地,但因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对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可同时进行行政审理程序、刑事审理程序与民事审理程序,不仅旷日费时,对同一事件进行不同的审理程序,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因行政审理程序、刑事审理程序与民事审理程序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认定未必相同,最终形成的裁决很有可能产生矛盾,有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安定性;再者,无论是基于现行的环境行政法规或是环境刑事法规,仍以报复、制裁为主要目的,并未考虑到制裁手段对恢复生态环境的作用,对于防治生态环境破坏的功能极其有限。……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