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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回应现代刑法立法的扩张?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观察

2021-11-29张志钢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张志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延续着我国刑法立法扩张的态势。面对刑法立法的扩张,当前刑法理论的回应已日益分化,甚至走向完全对立。自批评者呼吁“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开始,已有学者纷纷发出刑法过度工具化、过度刑法化、过度犯罪化的警示和担忧,近年来的刑法立法扩张也在不同程度被贴上象征性立法、情绪性立法、激进式立法等颇具否定性意味的标签。①如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法学》2011 年第11 期,第111-115 页;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批判》,《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3-547页;魏昌东:《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法学》2016年第2 期,第85-91 页;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法学评论》2016 年第1 期,第86-97 页;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政治与法律》2017 年第3 期,第35-49页。部分学者则认为,刑法立法扩张是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实践;②参见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31-146页;周光权:《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41页。并明确支持以积极刑法立法观推动犯罪化:为“使刑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的需要”,我们确实有必要“通过积极的刑事立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③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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