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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执法行刑衔接体系研究
——以行刑违法临界点切入

2021-11-29张步峰张天翔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体系

张步峰,张天翔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自公元533年查士丁尼大帝制订《查士丁尼民法典》以来,在大陆法系漫长的发展历史之中,逐渐形成了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两分,并在今天形成了学界广泛探讨的“行政犯”的理论架构。一般意义上的“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两分首次被提出于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的《犯罪学》,其认为自然犯是违法人类的基本道德标准的犯罪行为,而法定犯只是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在道德上违反人类社会基本伦理的行为①[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50页。,其在日后的德国刑法体系之中转化为“刑事犯”与“行政犯”的两分②参见姜涛:《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第12期,第9页。,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违反刑事法规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③参见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94页。,由于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专门的规定法定犯的法规并将其与刑法典规定的自然犯相区分,同时由于保安处分条款的存在,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对行政犯的处分是相对明确的。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区分,大量的法定犯条款规定于《刑法》之中并且与自然犯混合,这导致某些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的条款又违反刑法的条款,有可能既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又受到刑事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有可能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而不移诉,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之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④参见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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