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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双阶鉴真

2021-11-29龚善要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内容

龚善要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关于实物证据的鉴真研究在我国并非新鲜话题。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鉴真制度,但在实践运行中存在鉴真规则形式化、证据保管链缺少保障等问题,因此,鉴真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审判方式、侦诉关系改革等方向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在此基础上,鉴真制度的未来构建需要在保管主体适格、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交接及时等内容上进一步完善[1]。近年来,关于鉴真的研究多以电子证据为主。较为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电子证据的鉴真制度与域外国家相比,缺少“自我鉴真”和“独特性证明”方法,并且尚未建立证据标签制度与推定鉴真制度[2]。既有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文献的回顾,现阶段实物证据的鉴真是以载体为核心的单阶鉴真模式,在证据载体与内容相互对应的前提下,尽管单阶鉴真存有不足,但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同一性证明。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场景中的实践,区块链电子证据(1)本质上讲,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储的电子证据也属于传统电子证据的一种,因此,为了方便与传统电子证据的区分,本文将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证据简称为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内容与载体上实现了层次化的区分,与传统电子证据相比,区块链电子证据不仅具有去信任化和反篡改的技术特征,而且还具有载体与内容相互区分的双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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