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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视阈下消费者保护的系统比较

2021-11-29许俊伟吴镱俊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许俊伟,吴镱俊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一、竞争法保护消费者的缘由阐释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历来是一对相伴而生的概念。消费者在作为经营者追逐利润基础的同时,又依托经营者发展而享受更高质量的产品,在长期同为市场主体参与者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取向明显趋同。不过,这种长久的共生共存关系却与二者间存在的短期冲突形成了鲜明反差,一定时期的资源稀缺性决定了二者在短期内的力量对比。特别在产品生产初期,边际成本处在上升阶段,这时的经营者大都会为保证盈利较高定价产品。但伴随规模经济形成,边际成本必定在相应范围内处于递减状态,总成本的降低往往会使经营者采取价格优惠策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自然在此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满足消费效用[1]。而当经营者过分抬高产品的使用成本之时,绝大部分消费者必将会寻找替代产品或者降低消费需求,这时的经营者显然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买方市场的萎缩直接造成经营者丧失追逐利润的基础。可是,一旦消费者在二者短期的冲突中陷入膨胀而不能自拔,那经营者合理利润的空间在被过度压缩之后,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卖方市场的萎缩,消费者最基本的选择权和交易权也就因经营者的稀少而不复存在了。所以,经营者与消费者历来相伴而生,保护消费者离不开经营者的参与,而保护合法经营者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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