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终点研究
2021-11-29郑洪广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郑洪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沈阳 10085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科技迅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也获得长足进步,多起沉寂二十多年的“命案”宣告侦破。然而,尽管行为人已经确定,但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是棘手问题——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所涉及的就是追诉时效问题,更准确地说就是追诉期限终点问题。
一、追诉期限终点学说及评析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301页。在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追诉期限终点容易理解。一旦司法机关介入,追诉期限终点如何确定,则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追诉期限终点一经确定,追诉期限就不再进行计算,从而使犯罪人陷于无限期被追诉的不利境地。②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317页。
目前,理论界对追诉期限终点争议较大,形成了“强制时说”“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结果时说”等学说。各种学说反映了学界的不同认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最大的问题都是缺乏直接的刑法依据。“强制时说”主要流行于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该《刑法》第77条可以视为“强制时说”的法律依据,如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是公诉案件追诉时效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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