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治理现代化的地方立法权法治化扩张
——以行政处罚种类创设权的赋予为中心
2021-11-29曹海晶吴汉东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曹海晶,吴汉东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面向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需要进行治理方式的变革和创新,而此种创造性实践更多由地方率先尝试。例如在社会信用领域,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失信问题,地方立法①本文使用“地方立法”一词仅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对失信行为人设定惩戒措施以期实现治理方式的革新与治理效果的提升。以各地制定的社会信用管理条例为例,多数条例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诉诸行政处罚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进行判断,②胡建淼教授总结出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两项标准,前者包括:(1)与法定的处罚种类进行比较;(2)其是否被表述为“行政处罚”,或列入“罚则”、“法律责任”。实质判断标准,即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性,包括行政性、具体性、外部性、最终性、制裁性和一次性。参见胡建淼: 《“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 《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属于行政处罚但不属于现有的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上述问题反映出在我国“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面对社会急速变革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日益复杂的地方事务,为实现有效的地方治理而主动采取的立法突破,同时也是因有限的地方立法权同日益扩张的治理疆域之间的内在矛盾而被迫实行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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