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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2021-11-29赵旭东,朱慈蕴,赵万一等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

赵旭东

作者简介:赵旭东,男,山东栖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

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公司自治就是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只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另外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由此,公司法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任意性,它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合理布局的法。

强化公司自治,弱化法律的强制是近些年来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价值取向。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虽然也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明文宣示,但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是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法律规定则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有的弹性和任意性。因此,15年前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共识和立法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原来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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