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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就业工作中“共谋”行为生成的制度逻辑与治理路径

2021-11-29温晓年陈炳权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考核制度

温晓年,陈炳权

(广东医科大学,广东 东莞 523808)

一、问题的提出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在“六稳”“六保”中占据优先位置。高校毕业生是我国最大规模就业群体之一,他们的就业状况不仅是反映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维度,更事关毕业生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特别指出:“要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2]地方高校的数量和毕业生人数是全国高校数量和毕业生人数的主体部分,地方高校就业稳则全国高校就业稳,地方高校就业工作情况好坏关系到全国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全局。[3]地方高校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必须利用好就业考核这一关键一环。长期以来,地方高校能保质保量高效完成就业目标,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与各高校签订就业目标责任状,明确各高校就业目标和就业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纳入学校领导绩效考核,完成不了就业目标或者就业率排名较低的高校会被约谈、通报,就业状况较差的专业亮黄灯警告,直至实施取消招生等超强力度措施。教育部早在2003年就要求地方和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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