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与实现机理
2021-11-29周峨春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周峨春
(青岛大学 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对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在环境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环境资源审判也被赋予了“绿色”内涵(1)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提出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环境保护优先[1]成为审判的基本原则,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得到落实。其中,在刑事案件中,各地法院初步形成了“修复为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环境修复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在创制出环境犯罪治理新方式的同时,也暴露出现代化的手段在理论支撑和立法依据方面的先天不足,倒逼环境犯罪立法即环境刑法的现代化,以适用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需求。
一、环境刑法现代化的时代意蕴
作为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与超越,生态文明成为社会文明的新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环境犯罪治理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完成自己的现代化使命。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在尝试把环境修复作为治理环境犯罪的手段,体现了环境司法的现代化,但作为环境犯罪立法即环境刑法一直还没有启动现代化进程。
所谓现代化,是指充分体现现代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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