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反思
2021-11-29张慧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张 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二系,安徽 合肥 230031)
婚姻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 年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伴随着我国婚恋观念、社会关系的变化,出现了诸如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也亟待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予以回应,这也是立法与时俱进、尊重民意的应然要求。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等社会现象频发,维护好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的民法典由此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律制度。但即便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的婚姻家庭编最终落定,民法典正式颁布,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然成为无法更变的事实,学界还依然存在反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声音。文章将立足我国现实,展开以下有关离婚冷静期的理论反思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界定
在民法典未颁布之前,不同学者对于离婚冷静期有着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离婚冷静期即离婚审查期,是当事人在其递交离婚申请后一个月内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进行审查[1]。观点二:离婚冷静期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针对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进而设置一个月至六个月长度不等的期间,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冷静思考离婚一事,以做出理性决定[2]。观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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