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法院释明义务
——从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谈起
2021-11-29秦莎莎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 晨 秦莎莎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释明”指法官为明确诉讼关系,就事实和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者催促其立证的权利或义务[1]。国内学者对于法院释明义务抑或权利的研究并不多见,且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领域。2006年韩红俊就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作用展开研究,认为释明义务作为法院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是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促进辩论主义优质化和处分权主义充分化[2]。随后彭贵、王慧分别阐述了合同解除之诉、变更之诉中的法院释明义务,强调无论是合同解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法院释明义务的发挥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讼累[3];同时,应当建构法院释明义务的规则体系,规范相应司法行为,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公正[4]。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将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义务与突袭性裁判问题相结合,通过德国和日本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发现,法院释明义务的正当履行、法官心证的公开、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5],从而愈发彰显了释明义务的重要性。行政诉讼中鲜有关于法院释明义务的研究成果,但上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法院释明义务的研究为行政诉讼中法院释明义务的确立及深入研究打下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行政诉讼法院释明义务的历史沿革及功能
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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