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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职务犯罪刑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2021-11-29童敏

童 敏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反腐要取得实效,应当具有全方位、立体化思维。一方面,打击高层腐败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对基层腐败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其中,基层腐败的危害性不可小视,特别是作为我国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的村级治理,其职务行为和行为人亟需规范约束。村级贪腐会直接损及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权利,破坏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村级治理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影响各项涉农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在《监察法》实施后,诸如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被列为监察对象,其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已经明确可由监察机关调查。村级职务犯罪的刑事规制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仍然面临一些困境,有待在刑事法以及更大的制度范围内加以探讨,继续完善。

一、村级治理及腐败的特殊性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探索起源于人民公社制度的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成为国家基层政权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主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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