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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

2021-11-29王利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该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立法目的为中心,分别就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完备、科学严谨的规定。该法在性质上属于“领域法(field of law)”的范畴,也就是说,其既涉及私法规范,也涉及公法规范。就私法而言,其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与《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1]。《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总结《民法典》等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等比较法的经验,形成了诸多的亮点和创新之处。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在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各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范都面临着如何有效平衡权利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关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效率价值相统一的问题[2]5。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实际上是采取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场[3],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可见该法与《民法典》在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宗旨上是一致的,但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又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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