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合主义:刑罚正当性根据的应然选择
2021-11-29韩博雅徐岱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韩博雅 徐岱
古往今来,刑罚都呈现出明显的惩罚属性,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都是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不同种类的刑罚来实现。刑罚创设之初,人们都将刑罚作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报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报应观始终影响着刑罚的历史演进。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刑罚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不断丰富的刑罚体系就是人类刑罚观念变化的具体体现。在现代社会,完善的刑罚体系和刑罚执行方式已经与强调报应刑的体系和执行方式有了很大的区别。野蛮残忍的方式在刑罚历史的舞台上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则是更为注重人权保障,更为注重刑罚的轻缓化。但是,无论刑罚如何演进,始终脱离不开刑罚的惩罚性本质。刑罚所天生具有的使被执行人“痛苦”的本性是无法消除的。那么这种给犯罪人带来痛苦的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支撑其合理性的根基何在?换言之,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化根基是值得深入反思的理论问题。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不断探讨的命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见解。可以说,刑罚正当化根据的研究已经成为刑罚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刑罚实践活动:唯有明确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才能对某一罪名法定刑的妥当性进行判断,法官在量刑时才能够对犯罪人施以适当的刑罚,行刑活动才能依托正当化根据为指导。正如我国学者张明楷所言:“只有明确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才能既发挥刑罚的效用,又合理地限制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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