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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担

2021-11-29何鞠师何海洋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

何鞠师 何海洋

(1.重庆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331;2.重庆博瑞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401331)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样态,由司机与乘客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运输服务活动。这种以平台为中心的新型运输服务,通过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了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有效衔接,降低了交易成本,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然而,网约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亦滋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平台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尚属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案件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而且也会限制此种新型经济的发展。

一、分歧: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担的争议

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担一直未有统一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是承运人抑或是居间人,各界争论不断。就规范层面观察,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14日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并于2019年12月28日对其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此修正并未充分解决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就司法实践层面看,不同法院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亦是歧见纷纭。部分法院认为,平台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平台仅提供网络信息匹配服务,是客运合同的居间人(成都市武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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