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体育旅游业发展的立法对策
2021-11-29程熙姜磊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程 熙 姜 磊
随着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及体育用品市场的不断发展,体育与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进而产生了一个新的产业——体育旅游业。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体育旅游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4年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成立,1986年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成立,随后各地陆续成立体育旅游公司(社),带动了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1]但此时体育旅游业受到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推出60项大型体育健身旅游活动,将2001年定为中国体育健身旅游年,体育旅游业迎来了发展转机。特别是2008年的中国奥运旅游年实现了体育与旅游的完美结合,使体育旅游业初步显露出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体育产业定位于拉动内需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产业。2021年,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到2025年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在北京冬奥会、冰雪旅游升温、旅游消费升级及冰雪设施全国布局等供需刺激下,体育旅游业再一次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发展起步较晚、产业法制不健全,体育旅游业存在制度安排滞后、管理服务不足、保障体系分散等问题。体育旅游业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对于塑造体育旅游业形象,提升旅游产品与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立法促进的需求
体育旅游指人们在旅游活动中主动或被动体验体育运动获得放松或愉悦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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