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与儒道文艺观研究
2021-11-29黄炬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黄 炬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0 引 言
“‘制度与文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古典文学研究的热点。其研究范式的形成,源于西方文学社会学理论与‘知人论世’的中国学术传统的交互作用。”[1]120-124自傅璇琮先生开创了“制度与文学”研究的先河以来,各种“制度与文学”的研究已经硕果累累,但赋役制度与儒道文艺观的研究尚未得到充分发掘。本文就赋役制度与儒道文艺观生成的内在联系,以及赋役制度与文艺演进的一般规律发表一点拙见,不当之处敬请学界批评指正。
1 三代赋役制度与《诗经》中的赋役抒写
启建立夏朝后,中国历史开始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奴隶社会历经夏、商、西周三代,三代的赋役制度包括贡、税、役三种形式。
贡。《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记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2]711那些被夏王朝征服的国家需要为其上贡,上贡的形式为“任土作贡”。[3]136这不仅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臣服关系的象征。夏朝奠定了贡纳制度的基础,影响十分深远。商代夏后,沿袭了夏王朝的贡纳制度,《商颂·殷武》记录了成汤征服荆楚后使其纳贡的自豪心理:“挞彼殷武,奋伐荆楚。深入其阻,裒荆之旅。有截其所,汤孙之绪。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天命多辟,设都于禹之绩。岁事来辟,勿予祸适,稼穑匪解。”①“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4]7“一方面贡按照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贡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渐远渐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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