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兴起下经济法的变与不变*
2021-11-29刘怿,张梁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刘 怿,张 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加速创新,全球互联网正加速进入智能融合的新时代。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突破和融合发展,促进了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在探讨把握数字经济机遇推动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径。2019年10月,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指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1]数字经济带动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不断深入,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发展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带来了体系性变革。面对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新经济形态给传统市场结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势必作出相应调整。
一、数字经济:市场调节基础上的数字化
(一)数字经济对传统市场结构的冲击
技术驱动的产业创新推动着社会持续向前不断发展。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被认为是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最典型的标志。由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产生的数字经济,则被认为是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形态。在这一阶段,信息收集和处理效率发生革命性变革,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等创新突破使数据的价值进一步被挖掘,共同助力社会各领域加速创新,带来巨大的发展红利,人类社会正在经历指数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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