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质疑
2021-11-29刘佳明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脸识别
刘 佳 明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从智慧社区、轨道交通到刷脸支付和门禁打卡等领域,人脸识别技术正在从商业领域不断向其他非商业领域延伸扩展。当人脸识别技术走进校园、商场、宾馆等非传统公共领域时,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而引发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正逐渐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担忧。2019年末,杭州某大学一老师就因拒绝以“人脸识别”的方式进入公园而将后者告上法庭,此消息一出,就立即引起社会舆论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关注和声讨[1]。人脸面部特征因具有开放性,故而很难将其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内,但其直观的可识别性和唯一性以及不可更改性特征,又决定了人脸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又将带来诸多风险[2]。以“人脸识别”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检索(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可以发现:有关“人脸识别”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或是讨论它的技术开发问题,或是讨论其使用方法问题;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可检索到的涉及这一主题的论文只有18篇,或是在生物识别的框架下讨论它的技术理论问题,或是讨论它的信息财产权保护问题,而直接涉及“人脸识别技术”正当性和必要性问题的讨论少之又少。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尝试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进行理性的评价和反思,试图弥补对这一问题讨论的缺陷和不足。其核心观点是:人脸识别的社会交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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