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一起种子纠纷的启示
2021-11-29蒋建平刘建球戴鲁娜谭建国陈建芝魏贱生
中国种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销售
蒋建平 刘建球 戴鲁娜 谭建国 陈建芝 魏贱生
(1 湖南省常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衡阳 421500;2 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衡阳 421000;3 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衡阳 421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种子经营市场化进程加速,品种审定渠道相对扩宽,种子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种子管理工作日益复杂,种子纠纷逐年增多[1]。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宣贯,种子使用者(农民)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及时调解好种子纠纷工作尤为重要[2]。根据对一起种子纠纷调解事例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浅见,为调解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启示。
1 纠纷分析
1.1 纠纷来源某种子销售门店老板颜某于2020年11 月25 日向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提出“投诉”,称:“本人从市级代理商彭某处购进了某种子有限公司一个一季中稻品种种子181.5kg,销售给了当地农民种植(面积约12.67hm2),抽穗时出现大面积‘白穗’,减产严重,甚至个别地块失收。”种植农户及投诉人认为种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已多次向市级代理商彭某和某种子有限公司代表李某反映并要求尽快赔偿损失(到此,水稻已收割了2 个月,只给1 位农户赔偿了4500 元)。
1.2 调查经过接到投诉后,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部门迅速行动,积极调查。一是分别向投诉人(颜某)、代理商(彭某)、企业代表(李某)调查种子销售情况;二是向种植者调查其种植面积、栽培措施、品种大田表现、发病情况、减产幅度及往年水稻病害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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