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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

2021-11-29

中国种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植物

高 源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91)

我国通过《商标法》建立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制度。在对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过程中,许多农产品因为其名称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无法注册,或者难以在侵权时得到保护。另外,由于我国许多植物品种名称中本身包含着原产地名称,导致品种名称极易被认定为一类农产品的通用名称而使地理标志失去保护基础。分析沁州黄小米案、稻花香案、金骏眉案、库尔勒香梨案、五常大米案等案例,可见许多法院在对地理标志进行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都涉及了对植物品种名称的评析。因此,本文将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制度下,从植物品种名称和通用名称的概念入手,分析两者关系,并界定植物品种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的地位。

1 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

1.1 植物品种名称的概念及我国保护制度对于植物品种名称,我国目前并没有准确的法律界定。参照《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五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品种应当属于“属”和“种”的下位概念[1],是一类作物品种的名称,用于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确权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这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四条体现的观点基本一致。品种名称往往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一类作物的称呼,因此一品种可能同时有通用名称、俗称、简称等,但只有通用名称有可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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