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视域下的区域立法协同研究
2021-11-29刘瑞瑞刘志强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刘瑞瑞,刘志强
(1.上海政法学院 警务学院,上海 201701;2.上海政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某一地域单位内的多个区域在法律框架或规定范围内依据一定的协议形式所建立起来的,具有常态化、一体化、动态化特质并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单一法域调控的经济发展类型。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生成过程角度来观察,它是构成某一共同区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通过积极主动的合作进而实现的经济融合状态,区域内各成员以协调、商谈、配合等多种形式,通过互惠互利、互通有无、彼此开放、破除壁垒等手段,实现区域共同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的经济模式逐渐被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所取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势必要求打破原有的行政区划的藩篱,重新整合区域资源,形成区域整体优势。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引发立法模式变革,区域立法协同的产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各区域参与方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刺激、促进并决定着地方立法模式的转化、升级乃至变革。应当说,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客观上要求法律一体化,进而达到更高层次的法治一体化,区域立法协同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环节显得尤为关键。
区域立法协同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层面解决区域立法协同的定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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