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道德主体是否可能的意识之维
2021-11-29刘永安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刘 永 安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化、自主化的人工智能产品或系统(后文将之统称为人工智能体)日益表现出一些类人类的行为特征,从这种类人类行为的道德后果和道德责任的忧思出发,衍生和引发出对人工智能体伦理地位的关注和论争。与动物权利和生态主义要求扩大道德受体的范围所不同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对人是唯一的道德主体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提出了挑战,人工道德主体(Artificial Moral Agent)概念的提出将道德主体由人类扩展到非人类实体,这一提法既有来自认知科学的支持和功能主义的捍卫,也有来自有机本体论的强烈反对,其争论的核心聚焦于对人的心智的不同理解,归根结底在于人工智能体在意识方面多大程度上接近于人类,或者与人类存在多大的差异。质言之,意识问题是人工道德主体是否可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体与道德主体的主体条件
主体(Agent)是道德主体(Moral Agent)的首要条件,能否成为主体是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道德主体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此,需要从主体标准的分析出发,以确认人工智能体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主体首先是个施动者,即“X是主体,当且仅当X能够履行一定的行动”[1]19。这样的施动者要成为主体还须有两个限定性的条件:一是行动的自源性,即行动是由施动者自身而不是外在于施动者的其他因素发起的,它强调行动与施动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非强调行动者是否是理性的或者是否是意志自由的状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