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2021-11-29暴梦洁
周 庆 暴梦洁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纵深发展,信息技术逐渐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2020年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至64.5%(《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4/t20200428_70974.htm)。9月2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 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较2020年3月提升2.5个百分点(《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9/t20200929_71257.htm)。因疫情防控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更加普遍。“健康码”“行程码”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个人信息收集活动虽然为人们复工复产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行证”,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潜在担忧。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服务的同时,各种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六部分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将数据作为独立的市场化要素之一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数据市场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意见》第22条特别强调数据的安全保护问题,提出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近些年来屡见报端,圆通速递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有偿租借员工账号导致40万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