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兼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的规定
2021-11-29姚万勤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危害
姚 万 勤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 言
“基因编辑技术(Genome Editing)源于一个由短细菌DNA序列和相关蛋白(Cas)组成的免疫系统的细菌组,这些基因组合在一起,不仅使细菌能够识别和破坏病毒,而且还能实现对特定基因的删除。”[1]该项技术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各国科学家们的青睐,可被广泛地应用于基因治疗、药物制备、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濒危动物救助等领域。
然而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至今,我们仍不能明确知晓基于基因编辑技术所衍生的产品是否存在后续风险,因此,各国除了对该项技术保持高度的研究热情之外,对其现实应用还是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基因编辑技术主要依赖于Cas9蛋白这一媒介实现对特定基因片段的删除和修改,虽然Cas9蛋白的发现简化了基因编辑程序,甚至在未来将带来医学领域的革新,为治愈各类遗传性疾病带来了新希望,但是Cas9蛋白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切割细胞中的DNA来校正正在发生突变的基因;另一方面,这种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脱靶效应”风险在目前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此外,一项新技术从开发到应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动物实验和人体各种细胞实验往往必不可少[2],由此也可能产生相应的伦理风险。例如,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2018年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对该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HIV(下文简称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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