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更迭背景下的选择性惩治*
——民国时期倪嗣冲逆产案之考察
2021-11-29郭从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郭从杰
(阜阳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国民大革命期间及国民党取得政权后,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北洋军阀势力的关系。这一时期国民党政权相继出台了《处分逆产条例》《处理逆产条例》《修正处理逆产条例》等财产没收政策作为打击北洋力量及敌手的重要举措。逆产没收的对象除北洋军阀外,还有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以及“危害民国行为者”。有学者对国民党政权的逆产政策进行了探讨。①研究成果主要有冯兵的《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清理研究(1927-1949)》(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政治需求与公平正义的交锋——民国时期的“逆产”问题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国民政府逆产处理的法制化进程》(《史学月刊》2011年第9期);范矿生:《“罪”与“罚”:浅论北伐战争时期的“逆产”处理——以1928年“整理中兴案”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彭晓飞:《革命、法律与逆产:1928年南京协济公典盛宣怀逆股案研究》(《史林》2018年第1期)等。本文以没收倪嗣冲财产为个案,探讨国民党政权对于军阀财产没收政策的法理依据和执行情况。这一时期逆产处理表面来看可谓是依法行事,实质上则是一种政治惩处手段,在实际执行时也会因时而变、各地不一、因人而异,逆产与非逆产界限人为设定,如何处置逆产带有随意性。前安徽督军倪嗣冲虽去世多年,其家族财产多被强行列为逆产。尽管其子侄族人多次抗诉,要求发还,但最终无果而返。在政权更迭背景下,国民党政权对军阀逆产案的处理体现了表里不一、多重面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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