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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2021-11-29赵梓羽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息

赵梓羽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0 引 言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仅附着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而且承载着全社会共同追求的公共利益,是企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实施科研活动的重要资源。由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所以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使用存在冲突将在所难免。在不同的语境中,二者之间的冲突具有不同的面向:在生物资料库领域主要表现为生物科学研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1]129,在诊疗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医疗信息开放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2]56,在疫情防控中则体现为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等[3]65。

事实上,上述冲突在新闻传播领域同样存在。当新闻单位或其他媒体机构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就可能产生冲突。为协调个人信息权益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关系,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了新闻传播中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中就涵盖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此外,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13条第6项重申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法律如此强调该制度,足以见得其必将会对新闻传播工作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尝试厘清新闻传播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要素,《民法典》确立该制度的功能和意义,新闻传播中使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须满足的条件,以及新闻传播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落实该制度的具体路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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